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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中正紀念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

公發布日: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
發文字號: 府授法規字第1110283375號令

第一條  臺中市政府為推展社會藝文活動,發揮臺中市中正紀念館(以下簡稱本館)場地使用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。

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本館場地包括中正廳、文化教室、多功能大廳及會議室。

第四條  機關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、社教、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時,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。

前項申請應於使用日十個工作天前,填具申請書,向文化局提出,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,繳納場地使用費、保證金及空調使用費;逾期未繳納者,視同放棄申請。

第五條  本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等收費標準如附表。

第六條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因業務主辦之活動,得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
臺中市大甲區、大安區及外埔區之社區、團體舉辦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,其場地使用費減收二分之一;領有臺中市立案登記證之演藝團體舉辦之演出,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一。
中央或臺中市立案之老人、身心障礙及兒童等非營利團體,申請使用場地,其場地使用費按前條附表百分之二十收取。

第七條  申請人,如遇水災、風災、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使用,所繳場地使用費、空調使用費、鋼琴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退還。

申請人申請取消使用,應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向文化局提出,經核准者,其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,已繳交場地使用費、空調使用費及鋼琴使用費全額退還;逾期申請取消使用或未申請者,其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,已繳交場地使用費、空調使用費及鋼琴使用費全額退還。

第八條  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如須使用燈光、音響、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、張貼海報、懸掛旗幟或須加裝照明、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,應徵得文化局同意並會同處理。

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,應即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,點交文化局後,無息退還保證金。

前項使用者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設備者,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,所需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後無息退還剩餘金額,如有不足,應追償之。

第九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許可使用;已許可使用者,撤銷或廢止其許可,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,其餘費用按使用比例退還:

一、違反法令規定之活動。
二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。
三、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。
四、活動有損本館設施環境之虞。
五、與本館設立宗旨不符之活動。

第十條 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。

第十一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文化局另定之。

第十二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 

*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文化局),並委託臺中市大甲區公所(以下簡稱大甲區公所)執行。

*聯絡資訊:臺中市大甲區公所 人文課 04-26872101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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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文化藝術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10-29
  • 發布日期: 2019-11-29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‧人文課
  • 點閱次數: 4236